红军优待抚恤制度的见证
来源: 解放军报 2024-01-22 12:36:02 责编: 吕中石

红军战士杨荣珠的残废证书。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供图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有一张1934年7月1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抚恤委员会颁发的残废证书。该证书的原持有者是一名普通的红军战士杨荣珠。杨荣珠,苏区瑞金人,曾为红1军团第3师第9团第1营第3连的战士。他因在第五次反“围剿”作战中,右上肢贯通致手部全部失用,被评为二等残废,时年25岁。

该证书为毛边纸质,石印件,呈黄褐色,纵14.4厘米,横17.5厘米,为单张两面印字,对折成册为4分页。封面页为盖印有象征中国工农红军的红色“镰刀锤子”标志和“残废证书”及花朵图案文字;第2页印写有残废结果、在斗争中之功绩等8项内容,并盖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字样红色圆形印鉴;第3页印写有每年支取恤金登记、恤字第几号等5项内容,均为毛笔书写;第4页刻印有该证书使用的4项说明条款。

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是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者和保卫者。为了鼓励红军战士英勇作战,解决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历来重视优待红军战士及其家属。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规定:“凡是因为战争受伤成残疾的战士,由军委发给名誉奖章,可以依照代耕条例享有代耕权,并且优先参加当地创办的工厂及残废院,学习各种技术”。

因《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较为简单,中革军委经补充修订,于1932年2月颁布了新的《红军抚恤条例》。该《条例》规定: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抚恤委员会,作为“决定与执行抚恤条例之最高机关”,其成员“在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及参谋经理军医各部,遴选5人任命之,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召集会议并处理日常事宜”;各军区或军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由军区或军的负责人,在军区或军的政治部及参谋经理军医各处中,遴选5人为委员任命之,受理军区或军的负责人之监督,接受上级委员会之指导,与抚恤条例所规定各项执行各该军区或军之抚恤事宜”。《条例》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残废,不能服务者,则送到红军残废院休养,其生活费,应较红军生活费增多1/2,其愿回家者,则给予终身抚恤金,其数目以当时当地之生活程度而定,但全残废,每年不得少至50元以下,半残废每年不得少至30元以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应制定患病休养证书、残废证书、死亡烈士证书,上列各种证书,除死亡烈士证书给其家属外,其余皆发给本人,且限于本人有效”。“以每年1月为发给抚恤金与发给各项证书期间,各项证书,皆5年交换一次。”

制定、颁布抚恤政策,保障了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激发红军官兵的斗志,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积极作用。(罗旭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