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安徽商报 2024-01-04 09:55:12 责编: 吕中石

安徽商报讯  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民族复兴。1月1日起,今年的兵役登记全面启动。日前,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增加病史调查内容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条例》完善征兵工作程序。其中,丰富兵役登记的方式,除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外,公民还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方便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登记报名。

增加对应征公民病史调查的内容要求,规定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应征公民初检的实施办法,要求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

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入伍、激励在伍、保障退伍”的优待政策,《条例》吸纳了部分成熟规范做法,主要对公民应征中涉及的差旅费用、复职复工复学、延后入职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根据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法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拒绝兵役登记可罚万元

《条例》强化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予以处理;被军队除名的,并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予以处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征兵办表示,贯彻落实《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将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结合新年度征兵工作,采取全员覆盖、分级组织的方式,全面深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实习生 潘美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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