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措施(试行)
来源: 安徽征兵微信公众号 2023-02-03 15:20:47 责编: 吕中石

为适应“一年两征两退”改革,广泛激发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充分调动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动力,着力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现就我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1.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征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每年进行考评。凡完不成征集任务、发生廉洁征兵问题或连续两年退兵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建设”一项计为“不合格”,并取消省级“双拥模范县(城)”“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申报(命名)资格;未完成年度征优比例的单位主要领导在下年度市征兵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市双拥办]

二、完善优待激励政策

2.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全日制高校新生6000元、本专科在校生8000元,大专毕业生15000元,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20000元,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解决,其中,我市辖区高校(含技工类院校)征集的兵员由市财政解决,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打卡发放。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专科学历,落实入伍相关待遇。[牵头单位:市、县(区)征兵办;责任单位:市、县(区)财政局,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对非我市户籍在淮北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各县(区)可额外给予一定的一次性经济奖励,鼓励辖区高校对从本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额外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牵头单位:县(区)征兵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高校、技师学院]

4.对外地返乡、假期返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给予最高500元的差旅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区)拟定。[责任单位:县(区)征兵办]

5.自2022年1月起,给予在淮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医疗经济补助(限入伍前1年内视力矫正),入伍90天后凭入伍证明及视力矫正手术费凭证申领,补助金额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各县(区)拟定。[责任单位:县(区)征兵办]

6.鼓励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在职适龄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在同等享受义务兵相关优待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要做好岗位保留和退役返岗复职工作,入伍经历计入工龄(工资档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市国资部门要完善考评体系和征兵激励措施,将征兵情况纳入考评范围。[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7.优化优抚优待标准,将从我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为:2022年8月以后入伍服现役的大学毕业生(以市征兵办提供的名单为准)义务兵阶段家庭优待金按照现有标准发放。自2022年起,征集到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由各县区征兵办提供名单),优待金增发1倍,对入伍后又调入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以其实际在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服役时间(以服役部队相关证明为准),按月份增发家庭优待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对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以立功喜报为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八一勋章200000元、荣誉称号120000元、一等功50000元、二等功10000元、三等功3000元、“四有”优秀士兵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奖励。[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拓宽退役安置渠道

8.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普通退役军人可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职位。专武干部一般应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政法干警、公安特警招录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专门招录退役军人。[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

9.由我市征集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定向招聘计划;市、县(区)每年拿出5%左右的岗位计划用于定向招聘我市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较少时相应核减比例。[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招聘时,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一般岗位招聘时,录用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以往低于本措施标准要求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未涉及内容,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优化本单位征兵工作奖惩激励措施。本措施由市征兵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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