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各区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激励措施
来源: 安徽征兵微信公众号 2023-02-03 15:09:20 责编: 吕中石

无为市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依据芜湖市和我市有关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征兵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每年年初联合制定征兵宣传工作方案和征兵宣传提纲,及时召开征兵宣传会议进行部署。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加强全域宣传力度,按照征兵宣传工作计划多方面展开。

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在无为周刊、无为电视台、智慧无为手机台等主流媒体平台对征兵政策、入伍流程、宣传片及各阶段的征兵工作动态、举措、成效进行动态报道。并在智慧无为手机台开设征兵宣传专栏,对涌现的无为籍大学生先进事迹典型、大学生和社会青年踊跃参军事迹、立功受奖官兵家庭、征兵体格检查、廉洁征兵政策等内容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社会宣传。各镇、各单位要把征兵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无为周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移动通信、电影院线、公交车车载广告、户外电子屏、乡镇主要交通干道及可利用位置等公共平台资源全域范围开展常态化征兵宣传。

网络宣传。各镇、单位要充分利用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无为发布及境内自媒体等网络媒体平台作用,大张旗鼓营造征兵工作的宣传氛围,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立体化、多元化、多角度宣传。

舆情监测。市网信办要认真做好征兵类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引导,坚持不间断地对属地网络媒体平台进行巡查监测,对出现的网络舆情及时安排所属职能单位进行处置回复。并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互动平台及网络视频等各种形式,积极引导广大网民进行正面互动,扩大网上宣传引导覆盖面。

二、弘扬拥军优属传统

我市为大学生新兵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制度,保证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收到喜报后应及时通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个工作日内送达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或采取集中慰问奖励方式。市人民政府要为现役、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2021年起,凡从无为市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兵役机关统一为其父母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费用通过兵役征集费统筹安排。

三、优化经济补助标准

全日制高校本科、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分别按每人15000元、1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 全日制高校研究生参军入伍按每人3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学历兵员在征兵入伍政审时一并审定,各单位盖章后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发放入伍奖励金的依据。

对外地返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各地现行标准已超过5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镇级财政支出。

四、加大定向招聘力度

无为市公务员招录中,根据上级要求由我市征集入伍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专武干部一般面向退役军人招录,根据省市要求,可另设置部分职位用于招录普通退役军人。按照上级安排在政法干警、公安特警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专门招录退役军人。无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设置不低于10%比例用于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聘计划。退役士兵(包括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退役和在校生、新生入伍后退役复学完成学业人员)参加招录的学历可在不突破上级部门要求条件上适当放宽,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服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在村、社区干部招录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同时鼓励返乡待业退役大学生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的选举。

五、鼓励企业招聘用工

市人社局将加大国有企业定向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政策宣传,全省每年安排国有企业招聘总数5%左右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并实行工资计划单列,招聘信息同步提交人社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市兵役机关会同辖区内大中型国企,研究探索融选拔、储备、培养、征集为一体的企业征兵模式,在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保留岗位职位,退役后纳入人才体系、优先培养使用。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对与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支持退役就业创业

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促进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七、提高兵役服务质量

每年1季度、3季度,市人民武装部建立24小时征兵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征兵网维护管理,及时录入征兵数据、发布工作信息、受理信访咨询。鼓励具备军民通用专业技能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学历,落实入伍优先措施和相关待遇。

八、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基层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征兵任务研究确定,统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九、加大考评奖惩力度

省征兵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1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我市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报批后组织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未完成年度征兵总任务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以及连续两年退兵超过比例或发生责任退兵的镇,不得参加下一届“双拥合格单位”评选。同时结合《无为县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文件内容,贯彻执行。

文件未尽事宜,以安徽省、芜湖市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准;我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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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促进征兵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政府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及区人武部军政主官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和区公安、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宣传、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区人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兵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含繁昌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五条区人武部是区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区的征兵工作。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区各相关部门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的1月、6月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区融媒体中心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居)、进企业活动;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征兵宣传进教室、进宿舍活动。

第七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各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二章兵役登记、体检、政考和审定

第八条区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区教育局负责通知区域内高中(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征兵工作站组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和文化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为应征公民。

第十条应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下,由区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外地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由各镇按照每人200-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区征兵办公室集体审定新兵,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人员入伍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七条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应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应准予复学;属于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优抚优待

第十八条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入伍前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山林等使用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予以保留。

(四)对义务兵家庭,区政府每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发放优待金。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300%给予奖励,荣获战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00%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100%、50%、25%和5%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应征公民到艰苦地区服役。对于进藏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增发1倍。

第二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凭兵役机关服预备役登记证明,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创业就业。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免费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兵役机关和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人员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含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高校毕业班学生,下同)、在校生和今年刚被录取的新生在繁昌区境内应征入伍的,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并给予下列奖励:

(一)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及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在享有现行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每人12000元。

(二)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专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在享有现行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每人8000元。专科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入伍奖励金为10000元。

上述奖励金额分两次领取,新兵入伍三个月后持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奖励金额的50%。2年义务服役期满后凭退伍证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剩余的50%;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考取军校或提干的,凭所在部队司令部门或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剩余的50%。2年义务兵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退兵的,取消上述奖励。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在原大学生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下列奖励:

(一)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本科20000元、专科10000元的标准额外发放专项奖励金(此政策自2021年上半年征兵起施行)。此奖励发放方式参照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发放方式。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时,设立10%的指标定向招录入伍时为高校毕业生的退伍青年。

第二十三条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属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区退役军人局每年根据全区应征入伍人数,上报“光荣之家”牌匾制作数量,由各镇于牌匾下达之日送达军属家庭并悬挂。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

(一)未能完成当年征兵任务的;

(二)因严重失职、违纪出现责任性退兵的;

(三)廉洁征兵政策不落实,群众反映较差的;

(四)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正确,造成负面影响和工作严重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连续2年被评为征兵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连续2年在全区征兵考核中超额完成任务的,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结合年度综合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拨使用。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当年度兵役征集任务的单位,按照《繁昌县双拥工作考核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繁昌区拒服兵役的入伍新兵,作出以下惩处措施:

(一)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繁昌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由其入伍所在镇负责收缴,并出具有效票据,上交区财政行政处罚专用账户;若当事人拒不执行,由其入伍所在镇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三)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和参加成人教育考试,由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五)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六)两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繁昌支行指导繁昌区各商业银行共同实施;

(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发改委负责执行相关惩罚规定;

(八)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由区委宣传部及区融媒体中心指导繁昌辖区内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共同实施;

(九)由入伍所在镇负责对其个人及家庭进行处理决定的政策解释并加强教育引导。

新兵征集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对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区征兵办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与芜湖市及以上有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印发《繁昌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我区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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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以《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为基本依据,学习借鉴省内部分县(市、区)有益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经济补助标准

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继续按现行标准即每人6000元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班生)参军入伍,专科、本科生分别按每人1.5万元、2万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军,分别按每人4万元、6万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凡在弋江区应征入伍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按照弋江区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补齐补助金差额。以上经费由区财政支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区征兵办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发放。直招军士参照该条款执行。

对外地返乡、假期返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区人武部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由所在学校统一发放。

二、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各街道为其父母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节日对其家庭进行走访和帮困解难,所需费用从街道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加大考评奖惩力度

对征兵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征兵领导小组按程序向上级征兵领导小组推荐表彰;受到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符合晋级晋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优先考虑使用;受到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由相关街道、高校自行研究对主要负责同志和骨干人员的表彰奖励措施。

征兵工作实行责任制,对未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指标的单位,年度武装考核不合格,政府目标考核扣除武装工作总分值的50%,并取消当年“双拥”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并在年度征兵工作会议上作出情况说明,单位专武部长年度考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对单位专武部长岗位进行调整。对发生廉洁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街道、高校现行措施已超过本措施明确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本措施未尽事宜,按既有政策规定执行。三山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南陵县征兵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激发适龄公民服兵役热情,确保兵员征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芜湖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通高中、职高(中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成立南陵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武部,县人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第五条县、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的1月、6月份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宣传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县征兵办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律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

第六条县财政局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七条县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县教育局负责通知县域内高中、职高(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其中参加上半年应征报名的18周岁青年,应于2月1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

第八条各镇武装部负责通知网上报名应征公民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应征公民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组织体格检查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考核、学历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九条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卫健委负责具体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县征兵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定新兵,择优批准入伍人员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和参加公共安全事件一线抗击灾(疫)情的公安、消防、医护等工作者及其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六条义务兵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百元。

第十七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负责免费组织就业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和兵役机关、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应征公民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0.3倍、0.15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发优待金,增发标准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县征兵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的优待政策,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并按下列标准享受优待政策:

(一)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全日制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硕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标准发放。

(二)经学历审核为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标准发放。

(三)经学历审核为专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属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全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一条征集任务由县征兵办按照本县常住户籍人口、适龄公民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以及上级追加任务数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由县征兵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专武部长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县征兵办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二十三条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县征兵办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新兵征集地与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对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公布,切实形成震慑效应。

第二十四条为适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为应征公民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一)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县征兵办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征兵办负责解释。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芜湖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稿)

第一条为正规征兵工作秩序,激发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确保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和《芜湖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一名副县长及县人武部军政主官担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和县公安局、卫健委、教育局、财政局、宣传部、交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县人武部部长兼任征兵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兵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镇相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县、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规政策规定。每年1月、6月份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宣传、广电部门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征兵办公室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规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高校要开展征兵宣传进教室、进宿舍活动。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八条县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县教育局配合通知县域内高中(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组织体格检查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考核、学历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十条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每人200至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辖区内高校学生差旅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核销。

第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实行集体审定新兵,择优批准入伍人员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和参加公共安全事件一线抗击灾(疫)情的公安、消防、医护等工作者及其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七条义务兵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入伍前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山林等使用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级英模、二级英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免费组织就业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和兵役机关、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应征青年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对于征集到驻新疆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0.5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第二十条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的优待政策,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标准发放。

(二)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

(三)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从芜湖县应征入伍的,均享受我县大学生奖励政策和湾沚镇义务兵优待。

上述大学生入伍奖励金,于新兵入伍后翌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春季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于当年“八一”前发放到位,秋季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于翌年“八一”前发放到位。

上级奖励金额超过本办法所明确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全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

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当年入伍的新兵直系亲属(不超过2人)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优待政策。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县卫健委、各镇统一组织落实,所需经费由各镇自行保障。

第二十三条征集任务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本县常住户籍人口、适龄青年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以及上级追加任务数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由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武部长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对因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县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和高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人员的,不得予以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不得予以复学;按规定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由镇人民政府收缴并纳入镇财政;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室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切实形成震慑效应。

应征公民入伍后,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政府取消其家庭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

第二十七条为应征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为准;我县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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