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各县区征兵工作激励措施
来源: 安徽征兵 2024-01-23 16:04:17 责编: 吕中石

南陵县征兵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激发适龄公民服兵役热情,确保兵员征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芜湖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通高中、职高(中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成立南陵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武部,县人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第五条

县、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的1月、6月份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宣传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县征兵办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律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七条

县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县教育局负责通知县域内高中、职高(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其中参加上半年应征报名的18周岁青年,应于2月1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

第八条

各镇武装部负责通知网上报名应征公民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应征公民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组织体格检查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考核、学历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九条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卫健委负责具体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县征兵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定新兵,择优批准入伍人员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和参加公共安全事件一线抗击灾(疫)情的公安、消防、医护等工作者及其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六条

义务兵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

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

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

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

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百元。

第十七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负责免费组织就业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和兵役机关、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

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应征公民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0.3倍、0.15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发优待金,增发标准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县征兵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的优待政策,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并按下列标准享受优待政策:

(一)

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全日制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硕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标准发放。

(二)

经学历审核为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标准发放。

(三)

经学历审核为专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属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全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一条

征集任务由县征兵办按照本县常住户籍人口、适龄公民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以及上级追加任务数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由县征兵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专武部长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县征兵办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二十三条

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县征兵办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新兵征集地与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对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公布,切实形成震慑效应。

第二十四条

为适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为应征公民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一)

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

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县征兵办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征兵办负责解释。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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