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正规征兵工作秩序,激发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确保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和《芜湖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区长担任组长,区人民政府一名副区长及区人武部军政主官担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和区公安局、卫健委、教育局、财政局、宣传部、交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区人武部部长兼任征兵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兵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相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区、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规政策规定。每年1月、6月份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宣传、广电部门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征兵办公室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规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高校要开展征兵宣传进教室、进宿舍活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八条
区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区教育局配合通知区域内高中(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
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组织体格检查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考核、学历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十条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每人200至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辖区内高校学生差旅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核销。
第十四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实行集体审定新兵,择优批准入伍人员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和参加公共安全事件一线抗击灾(疫)情的公安、消防、医护等工作者及其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七条
义务兵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
其家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
入伍前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山林等使用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
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
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区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级英模、二级英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免费组织就业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和兵役机关、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
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应征青年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对于征集到驻新疆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0.5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的优待政策,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2.5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标准发放。
(二)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除享有现行优待政策外,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分别按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
(三)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从湾沚区应征入伍的,均享受我区大学生奖励政策和湾沚镇义务兵优待。
上述大学生入伍奖励金,于新兵入伍后翌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春季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于当年“八一”前发放到位,秋季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于翌年“八一”前发放到位。
上级奖励金额超过本办法所明确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全区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当年入伍的新兵直系亲属(不超过2人)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优待政策。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区卫健委、各镇统一组织落实,所需经费由各镇自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征集任务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本区常住户籍人口、适龄青年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以及上级追加任务数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由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武部长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对因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区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和高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人员的,不得予以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不得予以复学;按规定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由镇人民政府收缴并纳入镇财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室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切实形成震慑效应。
应征公民入伍后,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政府取消其家庭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
第二十七条
为应征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
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和区有关规定为准;我区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