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促进征兵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政府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及区人武部军政主官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和区公安、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宣传、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区人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兵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含繁昌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人武部是区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区的征兵工作。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
全区各相关部门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制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的1月、6月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区融媒体中心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居)、进企业活动;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征兵宣传进教室、进宿舍活动。
第七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各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二章 兵役登记、体检、政考和审定
第八条
区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区教育局负责通知区域内高中(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
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征兵工作站组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和文化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为应征公民。
第十条
应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所在镇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督促其按时返回参加应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下,由区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外地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由各镇按照每人200-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七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应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应准予复学;属于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优抚优待
第十八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
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
入伍前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山林等使用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
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予以保留。
(四)
对义务兵家庭,区政府每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发放优待金。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300%给予奖励,荣获战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00%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100%、50%、25%和5%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应征公民到艰苦地区服役。对于进藏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增发1倍。
第二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凭兵役机关服预备役登记证明,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创业就业。
(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免费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兵役机关和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人员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含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高校毕业班学生,下同)、在校生和今年刚被录取的新生在繁昌区境内应征入伍的,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并给予下列奖励:
(一)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及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在享有现行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每人12000元。
(二)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专科新生,被批准入伍后,在享有现行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另增发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每人8000元。专科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入伍奖励金为10000元。
上述奖励金额分两次领取,新兵入伍三个月后持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奖励金额的50%。2年义务服役期满后凭退伍证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剩余的50%;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考取军校或提干的,凭所在部队司令部门或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领取剩余的50%。2年义务兵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退兵的,取消上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在原大学生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下列奖励:
(一)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本科20000元、专科10000元的标准额外发放专项奖励金(此政策自2021年上半年征兵起施行)。此奖励发放方式参照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发放方式。
(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时,设立10%的指标定向招录入伍时为高校毕业生的退伍青年。
第二十三条
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属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区退役军人局每年根据全区应征入伍人数,上报“光荣之家”牌匾制作数量,由各镇于牌匾下达之日送达军属家庭并悬挂。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
(一)
未能完成当年征兵任务的;
(二)
因严重失职、违纪出现责任性退兵的;
(三)
廉洁征兵政策不落实,群众反映较差的;
(四)
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正确,造成负面影响和工作严重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连续2年被评为征兵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连续2年在全区征兵考核中超额完成任务的,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结合年度综合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拨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当年度兵役征集任务的单位,按照《繁昌县双拥工作考核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繁昌区拒服兵役的入伍新兵,作出以下惩处措施:
(一)
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繁昌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由其入伍所在镇负责收缴,并出具有效票据,上交区财政行政处罚专用账户;若当事人拒不执行,由其入伍所在镇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三)
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
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和参加成人教育考试,由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五)
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六)
两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繁昌支行指导繁昌区各商业银行共同实施;
(七)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发改委负责执行相关惩罚规定;
(八)
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由区委宣传部及区融媒体中心指导繁昌辖区内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共同实施;
(九)
由入伍所在镇负责对其个人及家庭进行处理决定的政策解释并加强教育引导。
新兵征集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对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
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区征兵办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与芜湖市及以上有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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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印发《繁昌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我区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